小情侶嘿咻 判18歲才能做
更新日期:2011/02/22 04:11
19歲戀上13歲 炒飯送辦
〔自由時報記者蔡彰盛/竹市報導〕新竹市19歲鄒姓男子與年僅13歲的林姓小女友發生關係,被依法送辦,法官發現被告成長過程殊為坎坷,且女友與奶奶都代為說情,法官最後不僅給予緩刑,還罕見地於判決主文中加註:「2人不得私會,且少女未滿18歲前,雙方不得發生性交行為。」
判決書指出,19歲的鄒姓男子去年透過朋友介紹,認識年僅13歲的林姓少女,2人才交往3個月,就連續發生4次性行為,直到林女老師發現她多天沒去上課,告知林女祖母,才報警究辦。
罕見判文 加註條件
法官調查發現,少女平日都由祖母照顧,而鄒男年幼時父母離異,法院判給低收入戶的父親監護,後來父親雙腿肢障加上精神病,送精神機構療養,才改與外公居住,自幼成長環境甚為孤獨坎坷,自然容易向外尋求同儕感情慰藉。
法官認為這對小情侶正值青春期,對於男女性愛之事難免好奇且難以把持,且發生關係均在林女同意下進行,林女到庭屢次要求法官「不要對男友提告訴,已經知道要聽奶奶的話,專心課業,希望法院給男友自新機會!」
法官根據被告當庭向奶奶道歉,取得奶奶諒解,也約定將減少和林女電話聯絡頻率,不在深夜打擾,以免影響女友課業等,加上參酌奶奶的意見,雖判處被告徒刑1年10月,但緩刑4年,同時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,並需遵守2件事:首先,若要與林女見面,應經奶奶同意後,在林女家中見面,不得私自在外見面。其次,被告在林女年滿18歲前,不得與其發生性關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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